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获得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5:45:30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获得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州府发〔2008〕1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获得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获得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临夏州获得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
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州”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州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州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
  (二)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 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五)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获奖企业应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七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各县(市)对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的奖励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旅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2007年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拓展农业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决定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两个行业的优势,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开展“百千万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和各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的目标、政策、措施都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的同时,探索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子。
(二)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以培育乡村旅游产业为主要任务,指导各地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坚持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条件、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不脱离发展阶段,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不贪大求洋,不盲目提升档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的新途径。综合协调乡村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关系,避免因盲目发展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四)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树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协调、规划、信息、促销和培训等服务工作,拓宽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十一五”期间,使已有乡村旅游项目得到明显提升和完善,基本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旅游消费的需求。争取每年新增乡村旅游就业30万人以上,间接就业150万人;每年旅游从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在全国建成具有乡村旅游示范意义的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乡村旅游扶持力度。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加强乡村旅游相关政策研究,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促进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要进一步加大区县旅游、农业部门的一线服务力度,积极争取扩展范围和职责。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当前的重点是要为农村提供专业的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和项目指导,帮助农民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克服开发雷同化,增强市场经营意识;抓紧制订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帮助农民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旅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要深入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把握和密切跟踪乡村旅游发展情况,重视研究乡村旅游的新发展、新趋势,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种具体矛盾和纠纷处理中,保障农民以各种方式投入旅游开发经营的所有权和实际收益。在农民合作经营的旅游开发中,引导探索发挥合作组织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完善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探索建立公司制的运作机制。
(四)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性因素。要加强乡村旅游环境、道路、饮水等基础条件建设。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要向乡村旅游点倾斜,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五)做好乡村旅游市场开拓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要开发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新产品,逐步培育乡村旅游精品,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的休闲度假需求。要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
(六)探索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模式。要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发展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对各地涌现出的乡村旅游发展典型,要注意总结共性和个性化发展规律,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
(七)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将出台乡村旅游县、乡、村示范性标准。各地要事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先进典型的摸底调查,待有关标准出台后,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争取推出乡村旅游100个示范县、1000个示范乡、10000个示范村。
五、组织保障
(一)把乡村旅游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签署了联合推动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协议,并将联合开展乡村旅游的工作调研。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纳入“十一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加强对乡村旅游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全面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上台阶、上水平。
(二)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成立“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邵琪伟局长、张宝文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具体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承担。省以下各级旅游、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建立紧密型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解决困难、标准贯彻、典型推广等工作。
(三)实行分级、分工责任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负责全国乡村旅游的组织、筹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省以下旅游、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工作。旅游部门要着重做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工作;农业部门要推动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布局中,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乡村发展“一村一品”,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推进村容整洁。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旅游和农业部门要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向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倾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联合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加强乡村旅游工作,并请于5月1日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旅游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制约因素、工作措施、典型经验、已有政策、发展建议的综合材料,报送“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和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各2份。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联系人:龙晓华 马海鹰
电话:010-65201719、65201722
传真:010-65201700
电子信箱:zhs@cnta.gov.cn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联系人:聂新鹏
电话:010-64192536
传真:010-65064849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在1998年秋季棉花收购过程中,农发行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总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 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棉花收购贷
款管理上,仍然存在管理偏松、执行贷款政策不严的问题。为此,针对棉花收购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行重申,各级行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把棉花收购贷款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管理
为了加强对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的管理,总行重申,一是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承贷主体只限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坚决制止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以外的收购单位直接发放收购贷款;二是对棉花收购量很小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要
积极支持其适当收缩收购网点,减少铺底资金发放,实行定点收购。
二、从严管理铺底资金
从总行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基层行存在着对企业收购铺底资金管理偏松的问题,少数基层行甚至存在一次性发放大量收购贷款和对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不严等现象,导致企业库存现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存款过多。各级行一定要加强对铺底资金的管理,严格核定铺底资金的额度,根据各
收购网点每天的收购进度,发放1~3天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铺底资金的发放要从严掌握,交通便利的网点,要降低铺底资金的发放额度。棉花收购进入尾声的地区随着收购量的逐步减少,要同步减少企业铺底资金;对于棉花收购已经完成的地区,要全部收回铺底资金。
三、必须核打码单,把住贷款投放关
最近,总行派出的工作组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行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全部核打码单并根据核打的码单数额发放贷款,有的只是根据企业收购日结单发放贷款,有的甚至根本不核打码单。总行强调,基层行要克服困难,收购量大的地方要组织全行力量,逐日逐笔逐项核打企业棉花收购
码单(凭证),对前期没有核打或抽打的收购码单要组织力量补打,要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量发放贷款,不得超量发放,也绝对不得一次性大量发放棉花收购贷款存放在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任其支取,更不能把收购计划等同于实际放款金额。要通过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分析新增棉花
收购贷款与新增棉花收购值之间差额的去向。要坚持做到企业库存现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之和不得超过1~3天的棉花收购值,各级行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超出部分要及时收回,防止挤占挪用。要按照“库贷挂钩,钱随棉走”和“收多少棉花,放多少贷款”的要求,严格核定棉花
收购贷款发放额度,确保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棉花库存值(含必要的收购直接费用)相一致。
四、从严掌握棉花收购费用贷款
棉花收购贷款只能用于解决棉花收储企业收购皮棉、棉籽等副产品和收购过程中直接费用的资金需要。1998年棉花收购直接费用全国平均按每担46元(包括代购手续费、包装材料、集并、打包转运、检验及其他费用等)掌握,不包括棉花入库后的保管费用及利息开支。各级行要按照棉花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从紧从严控制棉花收购直接费用贷款。收购直接费用贷款要在规定的限额内逐项核实发放,不得突破限额;收购直接费用实际发生数低于限额标准的,要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贷款。同时,对已经发放的收购直接费用贷款要逐笔逐项核实,超过限额发放的要立即纠正
。现在收购接近尾声,企业既有收购铺底资金又有销售回笼货款,要防止企业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费用支出,尤其是在籽棉加工成皮棉的过程中,各级行一定要严格防止企业把销售回笼款直接用于费用支出,确保收购直接费用不超过总行规定的标准。
五、加强对委托收购棉花的贷款管理
各基层行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委托基层供销社、国营农场、良种棉加工厂收购棉花的贷款使用情况要实行双向监管。一方面要检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是否按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量对其提供收购资金;另一方面要到受委托企业核打棉花收购码单,检查棉花库存,防止棉花收购资金
流失。
六、认真做好棉花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坚持“卖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棉花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一是认真做好1998年度新棉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在中央财政价差补贴款未到位前销售棉花,要
从企业回笼货款中及时足额收回农发行贷款本金、利息。要切实做好1998年度出口棉的收贷收息工作。二是继续做好1997年度前库存棉花销售的收贷收息工作。对棉花收储企业销售1997年度前的库存棉花,要继续按照顺价销售、不得亏本降价销售的原则掌握,并从企业销售回笼货款中及时
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对新疆区、兵团棉花收储企业和中华棉花总公司销售的1997年度新疆棉,中央财政按75元/担给予定额补贴,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掌握新疆棉库存、销售变化和补贴到位情况,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三是加强棉副产品贷款的专项管理,实行单独立据、单设台账、单独考? 恕6悦拮训让薷辈肥敌懈偌喽焦芾恚笆焙瞬榭獯妫乐蛊笠导氛寂灿谩C薷辈废酆螅笆笔栈卣獠糠执畹谋窘稹⒗ⅰ?


19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