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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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1960年7月23日
任命张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潘自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0年8月5日
任命黄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0年8月15日
任命裴丽生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1960年9月8日
任命张伟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陈志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0年9月13日
任命:
段君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
刘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
张连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
赵尔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宋任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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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 46 号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宋秀岩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通航水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和授权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和授权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牧、水行政、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和省政府授权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并配备应急救助工作必然的通讯导航、救助打捞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和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助措施。   第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异地转让的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转让的航区等级要求,方可航行或从事有关活动。   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船舶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为旅客办理保险;配备救生员和足够的救生设备。  第七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旅客运输服务需新增船舶的,必须经州(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对船舶实行检验。  建造或改造船舶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第九条 禁止私自建造或改装船舶,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  第十条 船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一条 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船舶航行时应遵守航行规则和下列规定:  (一)禁止酒后驾驶或作业;   (二)运载牛、马、羊等大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三)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行;  (四)不得在航道内停留作业或从事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   第十二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在水库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必须保证自身安全,应当在依法公布的水域停泊,不得抢占航道、泊位、码头;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作业、停泊安全。   第十四条 码头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当地运力情况合理设置,在水库库区建设码头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  渡口的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执行水力调度运行方案时,遇有水位骤降或骤升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提前通知当地交通行政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迅速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禁止载运剧毒化学物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七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遇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原因、救助要求等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通知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者。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救助,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遇险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须改近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参加抢险、救助活动给救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救助人有权获得补偿。  对在参加枪险救助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统一着装,持有水上交通执法证件。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艇应配备专门的标志标识和示警灯、发声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3个月至6个月适任证书,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有活力的部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有着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国家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中
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一直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为全行的工作重点,中小企业在中国银行贷款占有相当比重,其中总资产2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外汇贷款占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30%,人民币贷款占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的 57%。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将全面走向市场
,成为享有高度自主权的经济主体。总结以往中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经验和教训,解决好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选择好贷款对象和项目,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今后中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战略性需要。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作,总行于1998年9月16~18日在厦门市召开了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座谈会,经过会议认真讨论,形成了《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现下发你行希望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结? 鲜导使岢怪葱小? 在当前形势下,各行要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信贷管理,做好中国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工作。

附: 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
一、中小企业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优点是生产、经营、分配机制灵活,决策权集中,利益分配明确,对经营管理有利。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负担轻,对市场信息反馈较灵敏,船小掉头快,投资回收快,适于拾遗补缺。中小企业的缺点是规模小、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差,经营管理和决策不规范
,产权不明晰,生产技术水平低导致产品竞争力差,还贷意识差、逃废债问题严重。
二、中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银行“四重”战略的整体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积极谨慎的原则,充分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
三、中小企业贷款对象的选择标准
各行应该树立营销观念,加强竞争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中小企业中优质客户的筛选工作。在选择客户时,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
(一)重点选择“三有”企业,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选择的企业要确实能给中国银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效益。
(二)选择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
(三)要特别重视企业经营者的品德素质,选择经营者品德好、素质高、领导班子能力强的企业。
在具体的企业和项目的选择上,要注意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认真学习国经贸综合[1998]536号文的精神,主动向当地计委、经委了解工业企业和项目情况,向外经贸厅(局)了解三资企业和项目情况,向税务局了解当地利税大户情况,根据以下原则做好贷款企业和项目投向的选? 瘢? (一)行业投向选择:应重点支持电力、交通、通讯、电子等行业和本地区优势行业,尤其要向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等朝阳产业以及其他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行业倾斜。在同一个行业中要重点选择行业排头兵企业。
(二)体制选择:应该重点支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三)规模选择:优先支持具有经济实力、有一定市场份额、技术管理成熟、发展潜力大的中型企业。对于小企业的支持要符合上述的三个选择标准。
(四)经营方向的选择:应该重点支持生产型企业,在支持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时,应该优先支持大企业本身是中国银行客户并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与之配套确实能做到“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中小企业。
(五)地区选择:应该重点支持有一定工业基础、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以及还贷意识好、信用好的地区。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在对中小企业进行选择的基础上,应该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支持或限制。
第一类企业:对待中小企业中的优质客户应充分发挥中国银行整体优势,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在贷款支持上要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在贸易融资、结算、信息咨询方面予以指导和扶持,帮助企业理财,做好中小企业参谋。
第二类企业:对条件好、信誉好、与中国银行关系密切,但暂时亏损的企业,可以贸易融资形式为主进行支持,也可以采取封闭贷款形式予以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如贴息或有还贷保证)下,采取扭亏增盈贷款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支持。但是对于新增贷款,
应严格落实好贷款抵押和担保手续,切实保证新增贷款的安全。
第三类企业:对于下述企业应该限制支持:(1)重复建设、经营水平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2)无法经营,贷款收回无望的企业;(3)有还款能力但不归还贷款的企业;(4)经营状况不佳的外贸企业;(5)资本金小并且经营场所不固定、没有固定资产的中小型三资企业和商贸企? 担?6)规模较小的个体企业。对于上述几类企业要一方面限制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收回已有贷款。
四、加强贷款管理,防止企业逃废债
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存在金额小、比较分散、相对风险大、贷款管理成本较高等特点,各行在贷款管理上,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严格审查。首先,要坚持审贷分离、统一授信原则,把好贷款“三查”关,落实好贷款责任制,坚决杜绝个人放款,人情放款。其次,各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收中小企业首贷户的审批权,把好贷款的投向关。第三,在贷款审查过程中,
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落实有效的贷款保证,坚持以抵押贷款为主的原则,并应认真研判抵押物的变现性和手续的可行性。
(二)各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加强贷后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及时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确保中国银行的贷款安全。同时要充实信贷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加强与主管部门配合,积极参与企业转制,在确保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借企业转制之机盘活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及早介入,积极参与企业债权调查、资产评估等工作,及时跟踪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实事求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落实中
国银行债权;完善企业转制后的贷款担保等手续,以便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使中国银行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四)对于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逃废债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及地方政府反映;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企业逃废债行为,要把握诉讼时效,加强依法收贷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银行权益。对逃废债严重的企业和地区要坚决给予制裁。



1998年10月12日